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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15日星期二

立法权无限膨胀 大法官出手纠偏
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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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沈宇哲 | 评论(0) | 标签:中华民国, 司法院, 大法官, 立法权, 行政权, 宪法

本文刊于2008年7月14日《纵横周刊》

7月11日,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就《公民投票法》第35条第一项规定"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(公审会),置委员21人,任期3年,由各政党依立法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,送交主管机关提请总统任命",裁定依政党比例推荐制逾越宪法上权力互相制衡界线,应至迟于解释公布日满一年时失效。同时,《公投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立法院针对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,可以发动公投之条文是否合宪。大法官会议裁定此一规定不违反代议民主的原则,也符合宪法主权在民,及人民拥有创制、复决权的意旨,因此,此一规定并未违宪。

联系到上月20日,大法官对《人民团体法》中"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义,或主张分裂国土"的违宪判决,这是两个月来连续两起司法院就重大政治问题作出解释宪法的裁决。一则诠释《中华民国宪法》对言论自由的宪政意义,推翻了自威权时代以来执政者钳制人民政治言论的"陈规",赋予民主转型期台湾社会对宪法权利全新的法理依据。而最新一则违宪判决,则是大法官继2004年319真相调查委员会(真调会)违宪案、2006年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(NCC)违宪案、2007年真调会再度违宪案之后,第四度认定政党比例制违反宪法。

民进党执政的八年,朝小野大的基本政治格局使行政权、立法权分属执政党与在野党,蓝绿针锋相对地斗争又加剧了在野力量对执政者的不满,并对行政权趋于强势、立法权日益边缘化忧虑不已。在数次朝野大战后,国民党利用立法院多数优势,联合蓝军友党自行创设法源,试图终结执政党对重大国政领域"一党垄断"的局面。而民进党立委则采取申请大法官解释宪法的手段,来平衡在野党肆意扩张立法权的政治居心。

相较于NCC违宪案的复杂,公审会就显得"简单"许多。公审会的组织结构本就属于行政院体系,人事任免权自然在总统和行政院长手中。然而,公民投票经由蓝绿攻防变成了牵动中美台三边关系的重大争议,鉴于对前总统陈水扁的高度不信任,在野力量决定动用非常手段介入到公投决策的过程中,遏制总统府与行政院倾向激进台独路线的全民公决野心。

此番大法官强调,立法院可以就行政机关的人事决定权施加一定限制,但基于宪法明文规定权力分立的原则,立法权不得实质剥夺或取而代之,立法院毫无节制的扩张已经事实侵犯了行政权与总统任命权。面对屡教不改的立法院,司法院频繁地纠正立法权违宪实乃近年来中华民国宪政之常态,大法官们为防止朝野争权夺利带头毁宪,多次起到宪法防火墙的作用。而朝野各党为一己私利常常将宪法踩在脚底,立法院在遵宪、行宪过程中的负面示范,无疑使得台湾民主宪政增添了不光彩的一笔。

此外,民进党立委当初申请解释宪法的申请中,还有对宪法修正案复决列为全国性公民投票的约束,大法官认为,现行宪法修正条文已经明定"宪法修正案应经公民投票复决",所以《公投法》中的相关条文不存在违宪争议,故不予受理。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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